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婕薰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各欄中關於被告「林 王清香 」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婕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王婕薰,其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之姓名,係由王清香更改為 林王清香 (原判決記載此一姓名),惟於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又申請核准更改姓名為 林王婕薰 ,同日並撤冠夫姓為王婕薰,此有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核准更改姓名通報單影本二份附卷可稽。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判決時,被告已更改姓名,原判決仍記載其原姓名,雖有誤寫,但該誤寫,並不影響於被告其人之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首揭意旨,原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爰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各欄中關於被告「林王清香」姓名之記載,均更正為「王婕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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