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秀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