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秀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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