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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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32號
原   告  蔡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OKURAMITSURU(大倉
滿、TANITOMOHIROSHI( 谷友弘 )、 王淑娥王淑嬋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
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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