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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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32號
原 告 蔡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OKURAMITSURU(大倉
滿、TANITOMOHIROSHI( 谷友弘 )、 王淑娥 及 王淑嬋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
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