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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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28號
上訴人即被告 紫竹寺
兼法定代理  林仰松
人           9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和順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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