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四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如後附起訴狀影本所載,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其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另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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