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張良銘律師
洪煌村 律師 張柏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陳漢洲 律師 張格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子○○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張格明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律師
張格明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
黃柏霖 律師張格明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選任辯護人張柏山律師
洪煌村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寅○○
丑○○上二人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癸○○
乙○○上二人選任辯護人張格明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張格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603號中華民國92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被告辛○○、子○○、甲○○、寅○○、庚○○應提出投資淡水土地之全部現金出資證明(各筆之時間、方式、金額)。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