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另附表編號三、四、六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間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按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以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編號一、二」與附表「編號三、四、五、六」之犯罪所處之刑(減刑後之宣告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82年09月30日起至│82年09月30日起至│81年04月09日起至│││82年10月12日止│82年10月12日止│82年01月2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2年投偵字第4013號│82年投偵字第4013號│81年投偵字第145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訴字第3575號│83年上訴字第3575號│82年上訴字第828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05月25日│84年05月25日│82年08月1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3年上訴字第3575號│83年上訴字第3575號│82年上訴字第8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05月25日│84年05月25日│82年08月11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6月│├────────┼──────────┼──────────┼──────────┤│備註│編號一、二合併定應執│編號一、二合併定應執│編號三、四、五、六合│││行刑│行刑│併定應執行刑│└────────┴──────────┴──────────┴──────────┘┌────────┬──────────┬──────────┬──────────┐│編號│4│5│6│├────────┼──────────┼──────────┼──────────┤│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違反藥事法│││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79年11月間某日起至│82年01月09日│82年01月08日│││82年01月2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1年投偵字第1459號│82年投偵字第327號│82年投偵字第32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828號│82年上訴字第3037號│82年上訴字第3037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08月11日│82年09月29日│82年09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2年上訴字第828號│82年上訴字第3037號│82年上訴字第30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08月11日│82年09月29日│82年11月06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備註│編號三、四、五、六合│編號三、四、五、六合│編號三、四、五、六合│││併定應執行刑│併定應執行刑│併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