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施用毒品罪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5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載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條例│例│││施用││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年│││││3月│├────────┼──────┼──────┼──────┤│犯罪日期│82年10月4日│82年10月4日│82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2年│台中地檢82年│台中地檢82年││年度案號│偵字第9314│偵字第19190│偵字第18118│││號│、18118號│號│├─┬──────┼──────┼──────┼──────┤│最│法院│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台中分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訴緝字│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上訴字││實││第1034號│第869號│第869號││審├──────┼──────┼──────┼──────┤││判決日期│83年3月22日│83年3月23日│83年3月23日│├─┼──────┼──────┼──────┼──────┤│確│法院│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台中分院│台中分院││判├──────┼──────┼──────┼──────┤│決│案號│82年訴緝字│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上訴字││││第1034號│第869號│第869號││├──────┼──────┼──────┼──────┤││判決確定日期│83年4月12日│84年3月23日│84年3月23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條例第13條之│第7條第1項││││1第2項第4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備註│編號1、2、3│││││4、5數罪併罰│││└────────┴──────┴──────┴──────┘┌────────┬──────┬──────┬──────┐│編號│4│5││├────────┼──────┼──────┼──────┤│罪名│恐嚇取財│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6月│││├────────┼──────┼──────┼──────┤│犯罪日期│78年7月28日│82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台南地檢81年│南投地檢82年│││年度案號│營偵字第616│偵字第22153││││號│號││├─┬──────┼──────┼──────┼──────┤│最│法院│台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3年訴緝字│82年上訴字│││實││第108號│第2461號│││審├──────┼──────┼──────┼──────┤││判決日期│83年6月30日│83年8月2日││├─┼──────┼──────┼──────┼──────┤│確│法院│台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83年訴緝字│82年上訴字│││││第108號│第2461號│││├──────┼──────┼──────┼──────┤││判決確定日期│83年8月5日│83年9月1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刑法第216條││││第1項│、第210條││├────────┼──────┼──────┼──────┤│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備註│編號1、2、3│││││4、5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