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編號1所示視為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確定在案,嗣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2年10月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100年11月6日屆滿,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即有期徒刑3年6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已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聲請人聲請與如附表2所示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不應減刑│├────────┼─────────────┼─────────────┤│犯罪日期│84年2月間至84年5月17日│84年4月間至84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618號│度偵字第8618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4年度重訴字第1647號│84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日期│84年9月26日│85年3月14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4年度重訴字第1647號│84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確定日期│85年1月5日│85年3月14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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