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減刑)││├───────────┼──────────┼──────────┤│犯罪日期│96.03.19│96.03.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第1421號│175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43號│97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16│97.06.27│├─┼─────────┼──────────┼──────────┤│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143號│97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04│97.06.27│├─┴─────────┼──────────┼──────────┤│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33號(96執減更3744│2277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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