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0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本院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原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與本庭所認定者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以供本院調查,僅上訴空言陳稱原審判決認事用法,諸多違誤,與事實不符。是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