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 敏智 環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乙紙,經提示不獲支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件為證,堪認實在。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自提示日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之法定利息,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敏智環保國際事業│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壹拾伍萬元│0000000││││有限公司乙○○│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