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德盛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三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安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十月十二│貳萬零壹佰零貳元│CT九0五二七六││││公司│東分行│日││九││├─┼────────┼───────┼────────┼───────────┼────────┼──┤│2│大安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十月十七│貳萬壹仟叁佰壹拾伍元│CT九0五二七七││││公司│東分行│日││0││├─┼────────┼───────┼────────┼───────────┼────────┼──┤│3│大安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壹萬零貳佰玖拾元│CT九0五二七七││││公司│東分行│二日││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