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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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千元,而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又本院定期命具保人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攜同被告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亦經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而未攜同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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