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吳文淑 律師被告協嘻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文聞律師複代理人 蔡立輝 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元,依訴訟費用法(下稱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裁判費;至刊報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訴訟(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四號裁判要旨),依費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裁判費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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