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受刑人於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五九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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