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378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山海關住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乙○○、丙○○、山海關住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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