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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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基簡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顆(桃紅色圓形錠)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2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詎其竟基於違法持有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3年11月某日,在桃園市某處,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每顆新臺幣300元之價格,購入第2級毒品MDMA4顆(桃紅色圓形錠),而未經許可持有第2級毒品。
嗣於94年1月26日晚間9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其基隆市○○區○○○路○○巷○號住處,扣得上開第2級毒品MDMA4顆(桃紅色圓形錠)及另4顆紫紅色圓形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為憑:㈠被告之自白:
被告自白持有扣案之第2級毒品MDMA。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㈢扣案之第2級毒品MDMA4顆(桃紅色圓形錠)及行政院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02913號檢驗成績書1份。
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05/02/02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鴉片類及MDMA陰性反應,足見被告並未施用第2級毒品MDMA。
三、另扣案4顆紫紅色圓形錠,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並未檢出含有管制之藥品或毒品成分,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明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2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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