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因被告之妹現就讀國小二年級,且被告之父因案入獄執行,母親不知去向,所以妹妹的生活開銷均由被告負責,而被告羈押中無法照顧妹妹,現在託朋友代為照顧,為能在被告執行前妥善安排妹妹的生活,為此聲請具保候傳等語。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由法官一人審理之,先予敘明。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述其妹均由其照顧,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其說。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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