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動產擔保交易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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