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男29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