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四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住相對人丙○○住
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林逸梅~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元││├─────────────┼─────────────┼──────────┤│郵票費用│叁佰陸拾伍元│聲請人原繳納郵票費五││││百十元,嗣退還郵票費││││一百四十五元。│├─────────────┼─────────────┼──────────┤│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捌佰元││├─────────────┼─────────────┼──────────┤│共計│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