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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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66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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