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7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另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玉山銀行之信用卡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
2.請釋明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臺灣銀行助學貸款之貸款起迄期間、歷年貸款總額、該筆貸款係由何人清償,並提出清償證明資料影本。另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是否有向抵押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貸款,如有申請貸款請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如該筆貸款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完畢證明資料影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及該筆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3.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4.配偶 董孝倫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聲請人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6.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 董均緯董書緯董瑩琪 之支出證明。
7.每月支出膳食費之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9.請釋明96年、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各為433元、101元原因為何。
10.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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