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0號原告丁○○被告台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中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另聲請本院97年度救字第20號、97年度聲字第536號業於97年
7月4日具狀撤回,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