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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