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1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