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97年重訴字第20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7,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