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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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弘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鐘弘原犯竊盜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四列「19時許」更正為「18時53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四列「贓物認領保管單」更正為「竊盜案件贓物領據目錄表」,附表之「澳洲肩舺里肌烤」更正為「澳洲肩胛里肌烤」,其數量單位並由「包」更正為「盒」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鐘弘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本件竊取多項商品之竊盜犯行間,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而論以1罪。
㈡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紀錄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為同為竊盜性質之本件犯罪,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其自我克制能力及對刑罰反應力顯均薄弱,認檢察官主張被告為累犯,並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旨,並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漠視法紀,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竊盜之手段、所竊得之物品之種類、數量、價值,且已發還告訴人 黃月雲 、犯罪之動機、除前揭論以累犯部分不再重複評價外,尚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得之物均經警扣案,並已發還告訴人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竊盜案件贓物領據目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速偵卷第14至16頁、第21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82號被告鐘弘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弘原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3月2日19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店內,徒手竊取員工黃月雲所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附表所示商品(總價值新臺幣3,932元),得手後隨即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旋為黃月雲察覺有異,上前攔阻並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商品(業已發還)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月雲訴由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弘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月雲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家樂福交易明細各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2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雖為其犯罪所得,惟業經扣案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檢察官林殷正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單位數量價值(新臺幣)1KINGROBERT1.5L瓶1659元2HKISSES牛奶可可製包1268元3金莎T8精緻盒裝盒1120元4美祿450G罐1119元5新東陽豬肉鬆罐1191元6YS香烤軟雞肉卷150G包1179元7牧大鴨皮蛋4粒盒175元8大比目魚片-貼體片1149元9吻仔魚150G盒189元10家樂福草蝦#12盒1429元11家樂福北海道干貝盒1699元12魚子醬(專櫃_饗)罐1179元13澳洲板腱牛排片1144元14冷藏澳洲牛條真空包包1283元15澳洲肩舺里肌烤包1179元16澳洲牛肋眼火鍋片盒1170元合計3,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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