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東昇農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96年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新簡字第1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杰正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金虎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