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6年度偵字第
750、2920號),本院受理後(96年度易字第368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案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係因告訴人積欠工程款,於前往討債時未獲回應致心生不滿而犯本罪,並其犯罪手段並非重大,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