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戌○○選任辯護人黃政雄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 律師被告丙○○
巳○○天○○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律師被告乙○○
未○○
號4樓丑○○亥○○地○○宙○○宇○○○子○○
號3樓己○○戊○○辛○○午○○丁○○庚○○
號3樓寅○○
號3樓癸○○申○○甲○○
號辰○○酉○○卯○○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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