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9號
97年度訴字第763號97年度訴字第9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坤根選任辯護人黃政雄律師被告江榮源
張雅萍 蔡美桂 陸建全 賴妤蓁 賴秀華 賴 李淑女 張弘霖 宋沐桓 余彩鳳 施雅怡 陳守蔭 何燕明 沈麗姝 張芳禎 洪翠蓮 湯採鑾 王桂香 張雅惠 楊坤晃 張雅真 何晉德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046號、5064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蒞字第4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坤根、江榮源、張雅萍、蔡美桂、陸建全、賴妤蓁、賴秀華、賴李淑女、張弘霖、宋沐桓、余彩鳳、施雅怡、陳守蔭、何燕明、沈麗姝、張芳禎、洪翠蓮、湯採鑾、王桂香、張雅惠、楊坤晃、張雅真(起訴書誤載為 張雅貞 )、何晉德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怡先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