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瀆職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3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