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偕同證人 李榮華 到庭。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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