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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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9號
97年度訴字第763號97年度訴字第9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046號、5064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蒞字第4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