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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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聲請人 陳林麗姿 即 林成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係以被繼承人林成奎所持有附表所載以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9張實體股票有遺失情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被繼承人林成奎所有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18,557股暨股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5號判決由聲請人、第三人 林士峰 、 林士傑 、 林沛瑢 、 林文賢 按1/4、1/8、1/8、1/4、1/4比例分配,而非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全部股數,即難認聲請人一人為票據權利人可據以對附表所載股票主張聲請公示催告,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3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312│├──┼─────────────┼────────┼──┼──┼──┤│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610│├──┼─────────────┼────────┼──┼──┼──┤│0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78│├──┼─────────────┼────────┼──┼──┼──┤│0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