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蘇宇泰
訴訟代理人 蘇弘伸
被 告 國統綠園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陳明系爭房屋7樓之6現有無漏水情形
及該屋室內漏水之照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