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怡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1月間某日至97年1│96年12月5日│96年12月11日│││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97年度偵字第3410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6204│署101年度偵字第16204││號││、16205號│、16205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424號│101年度訴字第2265號│101年度訴字第2265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15日│101年11月6日│101年11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424號│101年度訴字第2265號│101年度訴字第2265號││判決├──┼──────────┼──────────┼──────────┤││判決│97年5月13日│101年12月3日│101年12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助字第194│署101年度執字第13846│署101年度執字第13846│││8號(執行中,刑期100│號(編號2-3定應執行│號(編號2-3定應執行│││.9.30-101.9.20)│刑2年,執行中,刑期│刑2年,執行中,刑期1││││103.9.21-105.9.20)│03.9.21-10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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