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維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黃俊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5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2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4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附表受刑人黃俊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1日│99年10月28日│100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8號│毒偵字第208號│毒偵字第235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1697號│1697號│2237號││├────┼────────┼────────┼────────┤││判決│100年7月1日│100年7月1日│100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判決││1697號│1697號│2237號││├────┼────────┼────────┼────────┤││判決│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0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255號│執字第9255號│執字第13199號││││││└────────┴────────┴────────┴────────┘┌────────┬────────┬────────┬────────┐│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2日至│100年7月中旬、│100年7月11日至│││100年7月7日│100年7月16日│100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265、264│偵字第23265、264│偵字第23265、264│││29號、101年度偵│29號、101年度偵│29號、101年度偵│││字第12636號│字第12636號│字第1263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201號│2201號│2201號││├────┼────────┼────────┼────────┤││判決│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2201號│2201號│2201號││├────┼────────┼────────┼────────┤││判決│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7號│執字第137號│執字第13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