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31號聲請人 張林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 楊文成 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0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楊文成經鈞院以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其○○林○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多人共有,使用開發不易,業已覓得買主,其餘土地共有人均同意將不動產出售,且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南市○里區○○里○○街○○○號房屋為老舊平房,年久失修,有安全之虞,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目前獨自居住於臨時搭建之違章鐵皮屋,冬冷夏熱,生活品質差,又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無存款及其他財產,其每月須花費約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是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利益,爰聲請鈞院准予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購屋及日常生活所需費用等開支等語。
三、查楊文成前經本院以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其○○林○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予認定。
四、又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3件,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在卷為憑,亦堪認定。
五、再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除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外,並無存款及其他財產,其每月須花費約1萬多元,是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利益計,實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之不動產,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日常生活所需費用等情,業經證人蔡○蘭證述綦詳(詳見101年12月
10日訊問筆錄),堪認屬實。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監護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利益相符,本院爰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0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分之0)。
六、至聲請人聲請本院准許其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其餘不動產部分,聲請人所持之理由無非係謂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多人共有,使用開發不易,業已覓得買主,其餘土地共有人均同意將不動產出售,且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為老舊平房,年久失修,有安全之虞,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目前獨自居住於臨時搭建之違章鐵皮屋,冬冷夏熱,生活品質差,有換屋之需求云云,聲請人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合約書1件、照片8紙為證,且經證人蔡○蘭證述綦詳(詳見101年12月10日訊問筆錄),惟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3件所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共有人有7位,惟簽訂上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之出賣人包含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在內僅3位,自難認出售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已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又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目前居住之房屋位在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上,聲請人復未為受監護宣告人另覓得居住之房屋,則若遽將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出售,恐將導致受監護宣告人面臨無處居住之窘境,況本院准許聲請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坐落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該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高達0,000,000元,足以應付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至少6年以上之花費,並無迫切需要再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其他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所有除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以外之不動產,實難認係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文成之利益,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麗首附表:
┌──┬───┬──────────┬──┬────┬────┐│編號│種類│坐落│地目│面積(平│應有部分││││││方公尺)││├──┼───┼──────────┼──┼────┼────┤│⒈│土地│臺南市○○區○○段│建│000.00│0分之0││││000地號││││├──┼───┼──────────┼──┼────┼────┤│⒉│土地│臺南市○○區○○段│建│000.00│0分之0││││000地號││││├──┼───┼──────────┼──┼────┼────┤│⒊│土地│臺南市○○區○○段│建│0000.00│0分之0││││000地號││││├──┼───┼──────────┼──┼────┼────┤│⒋│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00.0│全部│○○○區○○里○○鄰○○街│││││││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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