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鄭光婷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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