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秉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得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兩造提出終止本件承攬契約之通知及回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