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建光
蘇精哲鄭銘仁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通緝到案,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訊問後,認為所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且其係經本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訊問後,認其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爰依法自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