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鎮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之犯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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