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34號
原   告  崔明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艾苓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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