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434號
原 告 崔明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艾苓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