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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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唐毓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榮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即適
用之法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