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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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9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