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91號
原 告 蔡淑玲
訴訟代理人 蕭鈞 譯
被 告 臺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高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6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91號
原 告 蔡淑玲
訴訟代理人 蕭鈞 譯
被 告 臺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高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6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