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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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46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宏研資訊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曾典輝 債務人杜 沛瑄 債務人 杜啟 榮債務人 蔡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⑵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宏研資訊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07月25日邀其餘相對人 杜沛瑄杜啟榮 、蔡俊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07月24日起至102年07月2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3.87%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暨連帶保證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宏研資訊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03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杜沛瑄、杜啟榮、蔡俊男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4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宏研資訊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42617│限公司、杜│3月24日起││八七│││元│沛瑄、杜啟│││││││榮、蔡俊男││││├──┼───┼─────┼──────┼──────┼───────┤│002│新臺幣│宏研資訊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570790│限公司、杜│3月24日起││八七│││元│沛瑄、杜啟│││││││榮、蔡俊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宏研資訊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2617│限公司、杜│4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沛瑄、杜啟│││百分之十,逾期││││榮、蔡俊男│││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宏研資訊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0790│限公司、杜│4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沛瑄、杜啟│││百分之十,逾期││││榮、蔡俊男│││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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